包头市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3)
发布时间:2014-12-10 10:05:49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来源:包头人事人才网
(六)平时考核结果的运用,包括与公务员日常管理、年度考核及个人奖惩、选拔任用相结合等情况;
(七)对被考核人因不同意考核结果提出复核、申诉的受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在各级机关进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通过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力求真实、准确,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查阅资料及个人谈话等方法进行。各级机关应予以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监督检查机制。各级机关建立自查、信息反馈及全方位的评价监督等制度;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建立日常和定期督促检查、优秀等次比例奖惩及受理对违规行为的举报等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对不实施平时考核或平时考核工作不落实、走过场的地区或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未建立平时考核制度或未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的机关,年度考核结果不予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发现在平时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会同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和市直各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包头市公务员考核评价量化赋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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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yh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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