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2)
发布时间:2014-12-10 10:05:49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来源:包头人事人才网
第五章 考核结果确定
第十条 平时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评为“好”等次人数应控制在参加考核人数的17%以内。
第十一条 平时考核得分在85分及以上的可确定为“好”等次;平时考核得分在70分及以上、不足85分的确定为“较好”等次;平时考核得分在60分及以上、不足70分的定为“一般”等次;平时考核得分不足60分的应确定为“较差”等次。
第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内参加平时考核,由考核主体签注考核评价意见,作为试用期考核和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十三条 下派挂职锻炼、借调外单位工作、参加学习培训等因工作需要离开原单位工作的公务员,时间在半年以内的,平时考核可由所赴单位提出评价意见,原单位确定平时考核等次;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由所赴单位按公务员职位职责进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原单位。
第十四条 依据《包头市机关工作人员工作问责办法(试行)》被问责的公务员,根据问责情形和问责方式,平时考核确定为“一般”或“较差”等次。
第十五条 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受处分的公务员,受警告处分期间,平时考核不得确定为“较好”以上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处分期内平时考核只写评价意见,不定等次,解除处分后平时考核按规定进行。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平时考核结果须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前三个季度的平时考核结果应按百分制折合为平时考核得分;第四季度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一并进行,其结果为年终考核得分。平时考核得分与年终考核得分按5:5的权重比例合成年度考核得分。
第十七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均在“较好”等次以上,且至少有一次“好”等次的,年度考核方可确定为优秀等次;平时考核有一次“一般”等次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平时考核有两次“一般”等次的,年度考核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平时考核有两次以上“较差”等次的,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十八条 对于平时考核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公务员,应进行表扬,在职务晋升、进修培训时优先考虑。对于平时考核成绩较低、表现欠佳的公务员,应当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或警示谈话。
第十九条 将平时考核工作成效作为确定各地区、单位年度考核评优比例的依据。对于平时考核工作扎实、方法科学、成效明显的地区或单位,年度考核时在15%的基础上增加1-5%的评优比例;对于平时考核走过场、落实不力的地区或单位,年度考核时在15%的基础上减少1-5%的评优比例。
第二十条 公务员对平时考核确定为“较差”等次不服,可向本单位考核委员会或考核领导小组提出复核。复核仍有异议的,可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负责市直机关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组织人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促进依法考核。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考核实施细则》和本办法执行情况;
(二)平时考核制度建立及推行情况;
(三)平时考核指标体系建立情况,包括考核指标设置、量化赋分和执行等;
(四)平时考核程序、办法及实施情况;
(五)平时考核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平时考核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运行等;
(编辑:yh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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