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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内蒙古区考公务员:常识判断法律(2)

    2014-02-12 14:09 包头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华图教育

      【导读】华图包头公务员考试网同步华图教育发布:2014内蒙古区考公务员:常识判断法律(2),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更多资讯请关注内蒙古华图微信公众号(nmghuatu),包头公务员培训咨询电话:0472-5217519.

      8、国家机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决定重大国家事项,罢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决定重大国家事项,审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合宪、合法性,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其主要职权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家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件和重要协定。

      (3)国务院

      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委员会。

      (4)中央军事委员会

      组成:主席、副主席、委员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三年。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主管理地方财政;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9、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上的“行政”指“公共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控制。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惯例。

      10、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

      行政应急性原则

      11、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有: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

      行政行为合法的条件:A.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B.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C.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D.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规定。

      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A.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B.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C.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D.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E.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A.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B.行政行为不适当。

      12、行政法概念及渊源

      行政法上的“行政”有其特定的涵义,它是指公共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控制。

      行政法的渊源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表现形式,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

      一般渊源: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⑤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特殊渊源:①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②具他规范性文件;③国际条约、惯例。

      1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求。

      (2)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

      (3)行政应急性原则:存在明确无识的紧急危险;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应急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范围内。

      14、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行政立法权;②行政决策权;③行政决定权;④行政执行权;⑤行政强制执行权;⑥行政命令权;⑦行政处罚权;⑧行政司法权。

      行政职责主要包括: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符合法定目的,遵守法定程序。

      15、行政行为的效力与特征

      行政行为的效力: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特征: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

      16、行政法律行为成立与无效的条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①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②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权的权限范围;③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④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的无效条件:①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②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③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④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⑤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①行为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示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②有权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③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回相对方;所加予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赔偿。

      一、地球知识

      地球大约有46亿年的历史,始终处于不断变化和运动中。地球自西向东自转,同时围绕太阳公转。

      地球内部有核、幔、壳结构,地球外部有水圈、大气圈,还有磁层,形成了围绕固态地球的外套。

      二、大气现象

      大气是混合气体,无色无味,通常人们看不见它的存在。大气的主要成分是氧和氮,而其他气体,如氢、二氧化碳、臭氧和水汽等,只占大气体积总量的百分之一。大气具有重量,那么它就必然存在着压力。我们把单位面积上所承受大气柱的重量称为大气压强,即气压。气压通常有两种表示方法:即毫米和毫巴。在标准状态下,当时的大气压强与760毫米水银柱所产生的压强相等,而760毫米气压又相当于1013.25毫巴。在太阳光谱中,波长较短的如紫、蓝、青等颜色的光波最容易被大气分子和微粒散射出来。波长较长的如红、橙、黄等颜色的光波透射力最强,它们能透过大气分子而保持原来的前进方向。这样光波的分离作用就发生了,而颜色也就出现了。

      (一)极光

      极光是一种大气光学现象。当太阳黑子、耀斑活动剧烈时,太阳发出大量强烈的带电粒子流,沿着地磁场的磁力线向南北两极移动,它以极快的速度进入地球大气的上层,其能量相当于几万或几十万颗氢弹爆炸的威力。由于带电粒子速度很快,碰撞空气中的原子时,原子外层的电子便获得能量。当这些电子获得的能量释放出来,便会辐射出一种可见的光束,这种迷人的色彩就是极光。

      (二)海市蜃楼

      在炎热的夏季中,平静的海面、大江江面、雪原、沙漠或戈壁等地区,当近地面的空气受到太阳的猛烈照射时,温度升得很高,空气密度变小了,而上层的空气仍然比较冷,空气密度也大,这样由远方物体各点所投射的光线在穿过不同密度的空气层时,就要向远离光线的方向折射。当光线照射到地球表面时,就会发生全反射,于是远处物体上下各点所投射的光线就沿下凹的路径到达观察者眼中,出现“海市蜃楼”。而在地面逆温较强的地区,尤其是在冷海面或极地冰雪覆盖的地区,由于底层空气密度很大,而上层空气密度很小,这种上疏下密的空气就能使物体投射的光线经过它产生折射和全反射现象,以致出现“海市蜃楼”的景象。

      (三)虹和霓

      虹是光线以一定角度照在水滴上所发生的折射、分光、内反射、再折射等造成的大气现象。有时在虹的外侧还能看到第二道虹,光彩比第一道虹稍淡,色序是外紫内红,称为副虹或霓。霓和虹的不同点仅仅在于光线在雨点内产生二次内反射,因此光线通过雨滴后射到我们眼帘时,光弧色带就与虹正好相反。[Next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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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常青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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