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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内蒙古区考公务员:常识判断民法学

    2014-02-12 14:17 包头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华图教育

      【导读】华图包头公务员考试网同步华图教育发布:2014内蒙古区考公务员:常识判断民法学,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更多资讯请关注内蒙古华图微信公众号(nmghuatu),包头公务员培训咨询电话:0472-5217519.

      民法是我们常识判断中考核的一块重要知识,它的考核点也比较有代表性,一般为生活中可能涉及到的民事法律基本常识,我们的考生在这样的层面需要多认知一些基本民事知识,比如民法中的共有关系,下面我们就共有关系给考生以解读。

      共有关系分成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同共有里面我们的历年考题中考过的为夫妻共有,那么在这样一个已考过考点的启发下我们要注意一下共有关系有还没有被考到但却可能成为考点的其他规定。以下为具体的分解。

      共有制度

      一、按份共有

      ①特征

      a.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各自份额享有所有权;

      b.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各自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责任。

      ②对共有物的处分

      a.这种处分必须取得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否则,任何一个或数个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

      b.若其中一个人或数个人擅自处分的,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属效力待定性为。如若第三人为有偿、善意的,第三人可依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权。

      ③对共有分额的处分

      a.某共有人转让分额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b.某共有人抛弃的份额,《物权法》没有规定,民法原理认为归其他共有人共有;

      c.某共有人可以自由决定以其份额设定抵押。

      二、共同共有

      ①特征

      a.共同共有只能基于共同关系而生;

      b.共同关系终止前,任何共有人不得提出分出、转让自己的份额;

      c.共同共有存续期间,每个共有人对共有物分享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责任。

      ②类型;公认的共同共有关系有3种:

      a.夫妻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

      ⑴《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财产,原则上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而言,主要包括:

      ①工资、奖金;

      ②生产、经营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④继承、受赠所得财产。此时注意:

      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为夫或妻个人财产,即充分尊重遗嘱人或遗赠人的意志;

      d.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

      ⑤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也归夫妻共同所有;

      ⑥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⑦由一方婚前承租、混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虽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⑵ 法定个人财产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一方因身体受伤害所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军人的死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b.家庭成员关系;

      c.从法定继承开始到分割完毕这一期间的遗产。

      三、处分共有物

      a.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为之;

      b.以共有物作抵押亦需全体共有人共同为之;

      c.关于夫妻处分共同财产的相互代理权;①因日常生活需要,任何一方可单独决定;②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的,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方可为之。但此时,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决定的,该行为有效,夫妻一方不得以不知道、不同意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刑法是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大学生村官考试、招警考试、三支一扶考试、选调生考试、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考试等公职考试中的法律常识的考查知识点之一,在本文中归纳总结了刑法知识的考查要点供考生复习参考。等公职考试中的法律常识的考查知识点之一,在本文中华图教育归纳总结了刑法知识的考查要点供考生复习参考。

      一、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刑法全部内容,对定罪量刑和刑罚的执行具有直接指导作用的准则,是指导和制约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基本规则。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基本原则有:

      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明确规定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1.刑法的地域效力

      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2.刑法对人的效力

      (1)对我国公民的效力

      ①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②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③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或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则不论其所犯之罪是否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都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凡在我国领域之外犯罪并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对外国人的效力

      ①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规定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②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③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也适用我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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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常青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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