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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头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十三)(10)

    2013-07-19 11:02 包头事业单位考试网 来源:华图教育

      【导读】华图包头事业单位考试网同步华图教育发布:包头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十三)(10),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更多资讯请关注内蒙古华图微信公众号(nmghuatu),包头事业单位培训咨询电话:0472-5217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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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国的各主要国家机构的地位是什么?

      答:(P7-8)我国的各主要国家机构及其地位是: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机构中具有最高地位。

      (2)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也是行使立法权的机关,向全国人大负责,并在人大开会期间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家主席居于国家机构的首脑地位,所从事的一切职务活动都以国家最高代表的身份进行,但没有超越或与全国人大相等的权力,从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受人大监督,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起来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

      (4)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全国人大产生,并对它负责。

      (5)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是中央国家机关体系中一个独立机构。中央军委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产生,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6)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

      5、 犯罪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答:(P9-10)犯罪行为具有三个特征:

      (1)犯罪具有社会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

      (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6、 犯罪成立包括哪些条件:

      答:(P10-12)犯罪成立的条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的人。

      (2)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活动侵害的社会利益。

      (3)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所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4)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所规定的,确立犯罪必要的各种客观事实特征。

      7、 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P10)刑法规定如下: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8、 正当防卫行为须符合哪些条件:

      答:(P12-13)正当防卫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进行。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

      (3)行为人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的利益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4)行为人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的利益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5)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不能施加给第三人。

      9、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包括哪些?

      答:(P25)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主要包括: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某一行为,但是由于对方的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导致行为人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愿。

      (3)双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4)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5)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10、遗嘱的有效条件包括哪些?

      答:(P32)遗嘱的有效条件是:

      (1)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遗嘱能力;

      (2)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3) 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4) 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11、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规定了哪几种类型?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P38)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基于自然血亲而发生的父母与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关系,以及基于法律拟制而发生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和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婚姻法对上述类型的父母子女关系分别规定如下:

      (1)父母与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关系。非婚生子女是指非夫妻关系所生的子女。在我国非婚生子女的地位与婚生子女是完全相同的。

      (2)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因合法收养而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基于相互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才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的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因继子女成年独立生活而自然终止,一方要求解除这种关系,必须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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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常青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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