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事业单位考试复习 行政知识大全(6)
2013-07-12 10:44 包头事业单位考试网 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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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哪些损害不予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对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使职权的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1.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侵犯下列人身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的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四)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而遭受损害,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人,行政赔偿请求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赔偿中,有权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有以下几种:
(1)受到行政侵权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当他们的权益遭到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的非法侵犯,他们的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代理他们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
(2)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与之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也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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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常青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