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事业单位考试复习 行政知识大全(5)
2013-07-12 10:44 包头事业单位考试网 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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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一)行政违法
1.行政违法的概念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2.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4)有的行政违法行为要具备主观要件。
(二)行政责任
1.行政责任的概念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2.行政责任的种类与方式
行政责任按承担的主体不同可分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方承担的行政责任。
(1)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①通报批评;②赔礼道歉,承认错误;③恢复名誉,消除影响;④返还权益;⑤恢复原状;⑥停止违法行为;⑦履行职务;⑧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⑨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⑩行政赔偿等。
(2)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①通报批评;②行政赔偿等。
(3)行政相对方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①承认错误,赔礼道歉;②接受行政处罚;③履行法定义务;④恢复原状,返还财产;⑤赔偿损失等。
九、行政赔偿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二)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1.行政侵权行为主体。行政侵权行为的主体是有严格限制的,只有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在法律授权或接受行政机关委托的情况下,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主体,一般公民、法人不能成为行政侵权行为的主体。
2.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这一构成要件实际上包含两项内容:一是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二是该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
3.损害事实。
4.因果关系。是指可引起赔偿的损害必须为侵权行为主体的违法执行职务行为所造成,即国家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违法行为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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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常青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