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事业单位考试 公共基础法律常识之反不正当竞争法(6)
2013-07-11 09:18 包头事业单位考试网 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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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责任
根据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经营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1)商品存在缺陷的。
(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的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情形的。
2.行政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行政责任:
(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6)对商品或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8)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3.刑事责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致伤、致残、致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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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常青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