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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头事业单位考试 公共基础法律常识之反不正当竞争法(4)

    2013-07-11 09:18 包头事业单位考试网 来源:华图教育

      【导读】华图包头事业单位考试网同步华图教育发布:包头事业单位考试 公共基础法律常识之反不正当竞争法(4),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更多资讯请关注内蒙古华图微信公众号(nmghuatu),包头事业单位培训咨询电话:0472-5217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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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产品质量法》对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作了如下重要规定:

      1.建立并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2.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的各项规定。

      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七、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一)构成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条件及其范围

      1.构成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条件

      (1)生产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

      (2)必须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实。

      (3)产品质量不合格与财产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联系。

      上述三点是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构成要件,这是一种严格责任,对销售者而言,除了具备以上三个要件之外,还应以其过错的存在为要件。销售者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

      2.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范围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违反产品质量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二)承担的责任

      1.民事责任

      (1)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责任。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产品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③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3)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或者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5)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在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生产者在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行政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有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情形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更正、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产品、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视情节,既可单处,也可并处。

      3.刑事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刑法》中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规定,如果生产者、销售者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此处的居民是自然人或个体社会成员。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八、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一)消费者的权利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保障权

      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具体包括两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

      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该权利包括以下内容:

      (1)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

      (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的权利。

      (3)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

      (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所享有的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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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常青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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