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包头事业单位招聘公基常识备考:辨析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2018-06-27 15:25 包头事业单位考试网 来源:包头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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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包头事业单位招聘公基常识备考:辨析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在近几年的考试中(省直、市直、国考、省考的常识包括三支一扶等)笔试中,故意犯罪的形态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而且考法也越来越灵活,尤其是在省直事业单位考试中。对于大多数没有接触过法律的同学来说区分故意犯罪的形态还是比较有难度的。所以今天我给大家讲解一些关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如何区分的小技巧。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生产、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的状态。包括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知识点一】犯罪预备: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这里的“准备工具、创造条件”就包括了比如说:买刀,买炸药,蹲点,踩点等。
【知识点二】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知识点三】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注意:其实这里的重难点是如何区分三者:
一、我们先来看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它们两者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但是预备是在准备阶段停止的,而未遂是在实施阶段发生的,区分二者就看犯罪的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如何去判断是否已经着手实施呢?那就要看对受害人是否已经达到了危害的紧迫性,比如:张三已经把到架到了李四的脖子上,情况已经很危及了。
【真题一】一日张某趁邻居外出,拿仿制的钥匙开门行窃,因制作不准,未能打开房门,准备回家加工后继续作案,此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张某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不构成犯罪
【答案】C。解析:张某趁邻居外出而去行窃,而且已经着手实施,但是由于制作不准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后被抓被迫停止,是犯罪未遂。
二、犯罪中止和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中止是由于意志内的原因停止的,而且可以发生在准备和实施任何一个阶段。如何区分意志内还是意志外,大家记住八个字,意志外:欲而不能;意志内:能而不欲。我们通过做题来理解一下:
【真题二】赵某持刀闯入钱某家中,声称要杀死钱某以教训她与人通奸的不轨行为。钱某苦苦哀求赵某放过她,赵某不忍心,随丢下刀离去,赵某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
【答案】C。解析:赵某准备杀钱某,但是由于钱某的哀求而主动放弃了犯罪,属于犯罪中止。什么是“能而不欲”:在本题中就是赵某本可以不顾钱某的哀求而继续实施犯罪,但是赵某主动放弃不再杀钱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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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大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