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事业单位考试 公共基础全真模拟试题(二)(6)
2013-07-22 10:14 包头事业单位考试网 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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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文改错
1.他的工作很积极,曾经荣获先进生产者。
2.全国劳动模范中青年居多。
3.我知道你病体初愈就来了。
4.机器技师的好坏是保证生产安全的一个重要条件。
5.这个书法展览是由我校同学所举办。
6.以上意见,如有不当,请即批转有关单位执行。
7.全国人民正在掀起四个现代化的高潮。
8.我们应该努力地完成一切人民交给我们的任务。
9.他有一个孩子,在上海工作。
10.虽然我们已经改革了好几项规章制度,但至今还有一些规章制度不合理,需要改革。
六、论述题
为什么要坚持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
参考答案
第一部分 客观题
一、单项选择题
1.B 2.D 3.B 4.D 5.B 6.D 7.C 8.B
9.D 10.A 11.D 12.C 13.C 14.B 15.C 16.A
17.B 18.A 19.B 20.A 21.C 22.D 23.D 24.B
25.D 26.C
二、多项选择题
1.BC 2.ABD. 3.ABCD 4.AC 5.CD 6.ABC
7.ABC 8.ABCD 9.ACD 10.ABCD 11.BCD 12.ABC
13.ABC 14.ABCD 15.AD 16.ABC 17.BCD 18.ABCD
19.AD 20.AB 21.AC 22.BCD 23.CD 24.ABC
三、判断正误
1.√ 2.X 3.X 4.√ 5.√ 6.X 7.√ 8.X
9.√ 10.X 11.√ 12.√ 13.X 14.X 15.X 16.√
17.X 18.√ 19.√ 20.√ 21.√ 22.X 23.√ 24.X
第二部分 主观题
四、案例分析题
1.田某、胡某的行为构成了诬告陷害罪。诬告陷害罪是指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分,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他人有罪的行为,本罪的特点是:1.犯罪对象是特定他人,如果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但没有指向任何具体的人,则不构成犯罪。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假借司法机关以达到诬陷之目的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捏造犯罪事实;二是向有关国家机关或单位作虚假告发。二者缺一不可。行为人如果捏造的不是犯罪事实,虽有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之目的,也不构成犯罪。
3.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使特定的他人受到刑事处分的目的。但事实上被诬陷人是否受到刑事处分,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并无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的目的,只是意图损坏他人名誉或使其受纪律处分,不构成本罪。认定本罪,须注意其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所谓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 的行为。两罪的主要区别有:
1.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前者可以是任何人,无身份限制;后罪的对象只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
2.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报复陷害罪必须是利用职务、滥用职权,进行报复陷害;诬告陷害的行为,是否利用职权,对构成犯罪与否,没有影
响;
3.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报复陷害罪的行为人有陷害他人的目的,但并非限于让被害人受到刑事处罚;诬告陷害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分的目的;
4.犯罪主体不同,报复陷害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罪是一般主体。
结合本案来看,被告人虽然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客观上也实施了诬告陷害的行为,但是关键在于被告人没有滥用职权的行为,而且张某也不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或举报人。所以,被告人构成了诬告陷害罪。
2.所谓行政诉讼是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而引起的诉讼。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这就是说:
首先,只有行政机关才能作为被告,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不在行政机关的范围之内;
第二,法院对案件依法做出裁判,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行为;
第三,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机关而不是个人。所以说,任何人都不能对法院或其审判人员提出行政诉讼。如果刘某认为法院的处理不当,则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在法院决定进行再审之前,必须履行法院的判决。
五、公文改错
1.他工作很积极,曾经荣获先进生产者称号。
2.全国劳动模范中,青年居多。
3.知道你病体初愈,我就来了。
4.机器质量是保证生产安全的一个重要条件。
5.这个书法展览是由我校同学主办的。
6.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准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7.全国人民正在掀起建设四个现代化的高潮。
8.我们应该努力地完成人民交给我们的一切任务。
9.他有一个在上海工作的孩子。
10.虽然我们已经改革了好几项规章制度,但至今还有一些不合理的规章制度,需要继续改革。
六、论述题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拨乱反正,勇于实践,努力探索,逐步形成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这就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 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坚持一百年不动摇的原因主要有三点
(1)这条基本路线是马克思主义同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既立足国内,又面向世界,放眼未来,包含极为丰富的内容:
(1)“把我国建设为富强、文明、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2)“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
(3)“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2)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生产力落后,经济发展不平衡;民主与法制急待健全;经济文化条件的落后。所以,在我国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要经历一个上百年的较长历史阶段。
(3)在跨世纪的新征途上,面对国内外复杂形势和艰巨的任务,我们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因为这是一条符合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和我国实际的马克思主义路线。在它的指引下,我们才能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克服困难,坚持改革开放的信心,坚持、完善、发展社会主义,使社会主义在中国真正兴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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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常青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