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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头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十二)(2)

    2013-07-19 10:45 包头事业单位考试网 来源:华图教育

      【导读】华图包头事业单位考试网同步华图教育发布:包头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十二)(2),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更多资讯请关注内蒙古华图微信公众号(nmghuatu),包头事业单位培训咨询电话:0472-5217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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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包括哪些?

      答:(P25)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主要包括: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某一行为,但是由于对方的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导致行为人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愿。

      (3)双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4)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5)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10、遗嘱的有效条件包括哪些?

      答:(P32)遗嘱的有效条件是:

      (1)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遗嘱能力;

      (2)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3) 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4) 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11、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规定了哪几种类型?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P38)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基于自然血亲而发生的父母与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关系,以及基于法律拟制而发生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和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婚姻法对上述类型的父母子女关系分别规定如下:

      (1)父母与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关系。非婚生子女是指非夫妻关系所生的子女。在我国非婚生子女的地位与婚生子女是完全相同的。

      (2)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因合法收养而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基于相互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才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的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因继子女成年独立生活而自然终止,一方要求解除这种关系,必须向人民法院起诉。

      12、婚姻法对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姊妹间的关系是如何规定的?

      答:(P39)婚姻法规定:

      (1)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2)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3)有负担能力的史、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13、准予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答:(P4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1) 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14、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答:(P56)合同的下列条款必不可少:

      (1)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 标的,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3) 数量。

      (4) 质量。

      (5) 价款或报酬。

      (6)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 违约责任。

      (8) 争议的解决办法。

      15、合同无效包括哪些情形?

      答:(P60)合同无效包括下列情形:

      (1)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还规定了两利免责条款的无效:

      (1)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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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常青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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