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七)(3)
2013-07-18 11:38 包头事业单位考试网 来源:华图教育
【导读】华图包头事业单位考试网同步华图教育发布:包头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七)(3),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更多资讯请关注内蒙古华图微信公众号(nmghuatu),包头事业单位培训咨询电话:0472-5217519.
推荐:事业单位笔试课程
6. 答:行政违法的主要特征有:①行政违法行为人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②它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法律保护的行政法关系的行为;③它是一种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④其法律后果是承担行政责任。
7. 答: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社会,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我国《刑法》中犯罪的基本特征是: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②刑事违法性;③应受刑罚处罚性。
8. 答:物权和债权都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民法调整的结果。他们之间是有区别的:①从反映的社会关系上看,债反映的是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由甲主体转移给乙主体的关系。物权反映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的归属、支配关系。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是:物权是财产流转的前提和结果,债是财产流转的法律表现。②从法律关系的主体看,物权为对世权,其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人,债权为对人权,其义务主体为特定的人。③物权为绝对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而债权为相对权,其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④物权的客体只限于特定独立物,不包括行为和精神财富,债权的客体则不受此限。⑤物权属于一种支配权,主体通过直接对物的管领和支配而实现其权利,无需请求他人实施积极的协助行为,债权为请求权,权利主体需通过请求义务人履行积极的义务才能实现其权利。⑥从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上看,产生债的法律事实,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不合法行为,而物权的取得只能是合法行为。
四、论述题
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独立民事主体,因而它必须具备法定条件,这些条件是根据法人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客观要求,包括物质上的要求和组织上的要求以及保护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需要而规定的。法人条件:①依法成立,包括成立不得违反法律和成立必须符合法定程序。②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物质条件,也是其履行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保证。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表示法人性质或特点并与其他法人相互区别的标志,同时法人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也必须有自己的名称。法人的组织机构包括法人的管理机构和业务活动机构,这是法人必须具备的组织条件。法人的场所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所在地,它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空间条件。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三重含义,一是法人必须承担民事责任,二是法人的债务只能由它自己承担,三是法人必须有能力承担民事责任。具备以上四个条件法人才算合法。
——————相关阅读——————
更多资讯请继续查看: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编辑:常青藤)